以案说法 ▏一商店售卖价值100多元的过期食品,被罚款5万元!
以案说法
食品是否安全是所有人都关心的问题,也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生活。“以案说法”栏目宗旨:更好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曝光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案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市民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知晓度!
回顾:
花钱消费却买到过期的东西,
肯定很生气对不对!
而商家售卖过期食品,
代价也是非常严重的!
2016年10月14日,群众举报狮山某百货商场售卖过期商品。接到举报后,南海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狮山镇某百货商场进行检查,核实其是否存在如举报所说的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
经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商场发现了7包过期饼干、5包过期火腿还在标价待售。其中,饼干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2月1日,保质期是10个月,过期近10天;火腿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8月1日,保质期为60天,已过期数天。
以上两批食品都超过了食品标明的保质期限,但百货商场仍将其摆放在食品经营货架上销售。区食药监局表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储存条件下保持食品品质的期限,超过此期限,食品将可能无法保持原有质量或营养成份,甚至会损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区食药监局表示,本案中的百货商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但该百货商场未严格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所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
△网络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过期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除了没收过期食品之外,还应当对其作出5万以上10万以下的行政处罚。
经核实,该百货商场涉案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30多元,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将现场涉案的饼干及火腿等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并对商家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虽然涉案货值很低,但是商家受到的是400多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过期食品容易损害人体健康,法律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街坊们购买时要看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期,如遇食品药品问题,可拨打818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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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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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暑假作业)入口:在微信后台文字回复“满意度调查”。
市民入口:在微信后台文字回复“市民满意度调查”,或者在网页打开http://120.24.70.211:808/food/,进入调查问卷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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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佛山市已被纳入全国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创建时间从2016年5月-2018年4月。
▶南海区在行动!创建工作以十大重点工程为抓手,如“放心肉菜”保障工程、“放心粮油”保障工程、农产品市场管理提升工程、食品安全示范化工程(“明厨亮灶”、“阳光厂房”等)......通过创建,将全面提升南海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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